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03-26   动态浏览次数:23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4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