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03-06   动态浏览次数:4890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岗位(项目)聘用

    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
    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聘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配套标准表式,规范聘用行为。
    1、建立聘用关系应履行订立聘用合同手续。
    (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应按规定订立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履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2)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3)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4)聘用合同期届满,仅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自动顺延其聘用合同期限。
    2、变更聘用关系应履行变更聘用合同手续。
    (1)职工工作岗位(项目)或权利义务变更,经协商一致,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条款基本适用的,也可以就变化了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
    (2)职工在涉及用人单位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合同约定脱密期的,应按约定提前变更工作岗位,并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如转制、合并、分立等),但原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仍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变更聘用合同主体;聘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的,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4)由于约定条件出现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协商订立暂停履行协议;由于其它原因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有关事实、根据和时限,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3、解除聘用关系应履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l)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如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2)用人单位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注明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5)职工希望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6)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4、解除聘用关系应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见附件),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职工流动不再沿用“商调”办法。
    (2)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在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的同时,应按规定协助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出具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有关证明。

    三、建立职工聘用信息资料

    建立职工聘用信息资料,全面记录职工聘用合同履行情况,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工聘用信息资料,记录与职工订立、履行聘用合同和职工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岗位(项目)聘用和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依据。
    职工聘用信息资料应包括用人单位招聘时个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1)招聘时个人提供的自荐、推荐材料,以及考试、考核等材料;
    (2)聘用合同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反映岗位(项目)变动及履约全过程的材料;
    (3)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及因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等而达成的专项协议;
    (4)年度、任期考核和项目完成情况等考评材料;
    (5)工资、福利材料;
    (6)培训材料;
    (7)奖惩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四、完善岗位(项目)管理制度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一般都作为聘用合同的履约条件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岗位(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为实现契约化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公布。相关规章制度一般包括:
    1、公开招聘和考试办法;
    2、岗位设置及岗位序列规范;
    3、岗位(项目)分配(含工资与福利)制度;
    4、培训制度;
    5、考核制度;
    6、奖惩制度;
    7、保守单位知识产权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8、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五、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岗位(项目)设置、岗位(项目)聘用、聘用合同管理、内部分配等实施方案的制订,对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其在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各区、县人事局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岗位(项目)聘任和聘后管理,促进事业单位聘用制的顺利实施。

    六、其他事项

    1、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安排交流的干部,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仍从其规定。

  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样张)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