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精神(国人部发〔2006〕70号、国人部发〔2006〕87号),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现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我校从事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均按本实施方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
二、实施工作原则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
岗位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我校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要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分类分级体系,坚持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
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才的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一) 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按照国家有关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在首次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时,我校暂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的72%设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和工科为主的特点,可适当提高我校教学科研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我校教师岗位暂按学校岗位总量的50%设置,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空置学校岗位总量的5%左右的教师岗位,主要用于“十一五”期间高层次人才引进。
(三)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总体标准
按照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总体要求,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为13% : 30.8% : 45% : 11.2%,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岗位等级比例控制目标为15% : 32% : 53%,首次聘任时按1 : 3 : 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岗位等级比例一般为2 : 4 :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 4 :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 5。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以及岗位等级比例,按照设岗二级学科的功能、教学科研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在首次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职务结构比例为基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核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在学校按本方案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四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比例由学院(系)等单位按标准执行,专业技术正高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岗分布及等级比例由学校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筹确定。
各学院(系)等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严格按本实施方案制定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和办法,制定岗位设置细则。岗位聘任时,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得自行突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限额。
(四) 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和办法
教师岗位可分类设置成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以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办《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基本设岗单位。
学校依据《上海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实事求是、按需设岗,扶植重点、兼顾一般,动态调整、逐步到位”的设岗原则,结合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教师岗位。在主要按学科层次设岗的同时,适当考虑按承担重要教学、科研任务设岗,考虑重要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体现重点与一般兼顾、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植新兴交叉学科的精神,在保持整体结构科学合理的同时,兼顾局部结构的优化。
高级职务岗位数由基础岗位数和附加岗位数组成。
1. 基础岗位数
基础岗位数按照学科层次、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核定,包括以下两部分。
(1)按最高级层次学科属性、教学编制数核定职务比例,计算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
设岗二级学科属性 | 高级职务比例(%) | 正副高级结构比例 |
国家重点学科 | 55~60 | 1:1.5~2 |
上海市重点学科 | 50~55 | 1:1.5~2 |
博士点学科 | 50 | 1: 2~2.5 |
硕士点学科 | 40 | 1:2.5~3.5 |
一般学科(本科专业) | 30 | 1:3.5~4.5 |
(2)按核定的科研编制数的35~40%核定科研为主型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其中,高教研究系列的高级职务岗位不超过核准高教研究岗位总量的20%,岗位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2. 附加岗位数
(1)按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等建设任务,相应增加的岗位数;
(2)按各单位承担的学校重点建设内容,相应增加的岗位数;
(3)为实施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对承担学校大面积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部门,以及承担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的部门,可适当提高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附加岗位性质 | 增加正高级岗位数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3~4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级教学实验基地(示范中心) | 2~3 |
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挂靠单位 | 1~2 |
拟争取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 | 1~2 |
学校重点建设的其他学科、基地或项目 | 1~2 |
附加岗位性质 | 提高高级岗位比例(%) | |
大面积公共课、基础课 | 10~20 | |
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单位 | 10~20 | |
本科创新教学团队等重要的教学基地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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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附加岗位数或提高结构比例,须经校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职辅导员)、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两课”)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其高级职务岗位在学校范围内统筹设置。
3. 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的其他要求
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十一五”规划中凝练学科方向、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的要求,国家重点学科可设不超过7个的研究方向,上海市重点学科可设不超过5个的研究方向,一般博士点学科可设一般不超过3个的研究方向。其中,重点建设的研究方向可设置不超过3个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各学院及二级学科所设置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数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0%,且正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得高于1:1。
为拓展我校学科覆盖领域,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拟新设的学科,可设置1~2个正高级岗位,主要用于人才引进,或相关专业已聘正高级职务人员按学科建设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经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岗位结构比例可参照硕士点学科确定。
本次修订岗位设置一览表时,学校下达各学院(系)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以目前实聘岗位数为基础,如需增加岗位数应明确新承担的学科建设等任务,并同时说明引进或培养的措施。学校今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暂不受现设岗位数的限制,占学校预留的空置岗位,但应计入相关学科的岗位结构比例。
(五) 拟设置教师高级职务的责任岗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责任岗位可设置为教授四级及以上等级岗位:
(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3)国家级、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4)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本科生专业主干课、主要基础课、主要专业基础课的主讲岗位。
(5)国家精品课程、上海市精品课程负责岗位。
(6)“双肩挑”的校(院)级主要负责岗位,研究生院、系、研究所等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责任岗位可设置为副教授七级至五级岗位:
(1)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博士、硕士生学位课程的主讲岗位,以及本科生主干课、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重要选修课的主讲岗位。
(3)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岗位,省部级、市级重点项目,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负责岗位。
(4)国家级、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院(系)实验中心,面向全校公共实验室,研究型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5)“双肩挑”的校、院(系)主要负责岗位,系、教研室、研究室,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6)负责主持教学法研究和担任教学研究的岗位,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主审岗位。
(7)负责主持(或指导)系和专业的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岗位。
(六)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工程技术、实验系列高级职务岗位一般按编制数的25%确定岗位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可适当提高岗位比例,但不得高于35~40%。
2. 图书档案、编辑出版等其他系列,按编制数的15~20%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承担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的专业教学或硕士点建设且属教学科研编制人员,可参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
3. 原则上,我校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参照有关行业指导意见或要求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中,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最高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区分正副高的,最高等级暂定为五级。
四、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和《华东理工大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校通字〔2005〕54号)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各聘用单位可以在上述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五、专业技术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岗位是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符合现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
其中,聘任至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根据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工作要求和人员现状,聘用单位可制定具体的各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二)专业技术中级岗位
专业技术十级、九级、八级岗位是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符合前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文件中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我校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1.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 一般应有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 能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 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
(4) 有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
(5)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单位考察合格,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 一般应有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4) 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
根据不同学科要求和现状,聘用单位可制定具体的各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三)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七级、六级、五级岗位是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符合前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并须具备与履行我校前述责任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我校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照现行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 一般应有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3) 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完成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4) 能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5) 有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业务进修的经验。
3.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 一般应有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3) 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困难,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
(4) 能为主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并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5) 有指导六级及以下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业务进修的经验。
根据不同学科要求和现状,可由各二级单位按所设置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1.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任职条件按照前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执行。
须具备与履行我校正高级职务责任岗位的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具有关键的带头作用,应体现学校重点建设的主要的学科方向。其任职应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等级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能够带领团队,培养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
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者应成为学科重要的学术带头人,在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方面,至少需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1) 任教授职务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或国家级教学科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2) 发表高质量论文在本学科领域名列前茅,或授权专利的产业化效益显著的第一作者(完成人),或中央政府及各部委重大决策问题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有正式采纳证明);
(3)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负责承担并完成2项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项目,或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曙光计划等省部级重要人才培养计划获得者,或承担其他重要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的负责人;
(4) 上海市教学名师、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本科教学创新团队或品牌专业负责人;
(5) 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或重要研究方向负责人;
(6) 受聘国际知名刊物(SCI源)编委、担任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或地方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7) 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岗位激励制度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稿)》(校通字〔2004〕165号),受聘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3级及以上责任岗位,且任满两个聘期、经考核优秀的人员;
(8) 担任教授职务满6年,或有在教授四级岗位工作六年以上的经历,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受聘三级岗位人员须具有与所在学科的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水平、并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具备二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聘任。学校发展急需的、成就突出且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回国人员,经校长提名、专家评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3.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具有引领性作用,应体现学校的优势学科和特色方向,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其任职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学术修养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能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或开拓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在本专业同行中发挥领衔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专业贡献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取得过较高等级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能够带领团队,培养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
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是学科领军人物,在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方面,至少需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 任教授职务以来,获得国家“三大奖”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 我校在《Science》、《Nature》或《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出版公认有重要国际影响专著的第一作者;
(3) 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创新研究群体主要负责人;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科技部“863”计划领域专家,教育部社科委学科召集人;
(5) 国家级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人文社科基地首席负责人,受聘国际知名刊物(SCI源)主编或副主编,担任国家一级学会或国际学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6) 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百千**才工程”人选,1993年及以前由国务院学位办评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 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岗位激励制度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稿)》(校通字〔2004〕165号),受聘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2级及以上责任岗位,且任满两个聘期、经考核优秀的人员;
(8) 担任教授职务满12年,或有在教授三级岗位工作六年以上的经历,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受聘二级岗位人员须具有与所在学科的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水平、并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原则上,我校只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对学校发展所急需的、成就突出且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回国人员,经校长提名、专家评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到教授二级岗位。
4.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 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五)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在初级、中级、高级岗位间破格聘任的,其聘任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晋升的有关规定执行,首次聘任一般定为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岗位聘任
(一)聘任办法
1. 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和《华东理工大学全员工作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华委字〔1999〕第22号,校通字〔1999〕第71号)、《关于2005年华东理工大学教师、教辅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岗位的聘任工作。
2. 各学院(系)等二级单位须在学校已核定的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编制数内,按二级学科分类计算岗位数,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各级各类责任岗位,重新制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览表。并在现有聘任合同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附件1),明确每个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3. 专业技术正高级二、三级岗的任职条件、正高级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和聘任由学校统筹确定。各学院(系)等二级单位设岗时,可先将教授四级、三级和二级岗位按正高级岗位统筹设岗,对于重要的责任岗位可提出设置教授三级、二级岗位的建议,或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推荐聘任意见。
4. 各学院(系)等二级单位按照学校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程序及要求,按岗择优聘用,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精神,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经学校批准,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二)岗位聘期
1. 为进一步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聘期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或无固定期限。
2. 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对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聘期可签至法定退休时间。
3.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6年,50周岁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聘期可签至法定退休时间。
4. 对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5. 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任组织和聘任程序
1. 聘任组织
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组织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校人〔2007〕52号)成立相应的聘任委员会等聘任组织,负责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
2. 聘任程序
(1) 各聘用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间结构比例和岗位内等级结构比例,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的基础上,设置责任岗位,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览表;
(2) 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布拟招聘的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用办法;
(3) 应聘人员填写《华东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申请表》(附件2);
(4) 各单位聘任小组负责受理岗位申请,确定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提出教授二级、三级岗位候选人的推荐理由和建议名单(附件3);
(5) 报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
(6) 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变更书。
(四)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岗位聘用合同(附件4),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关于2005年华东理工大学教师、教辅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校通字〔2005〕175号),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人员均在原聘用合同期限内,本次设岗聘任工作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责任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填报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4)。
(五)岗位补充
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各聘用单位在本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十一五”期间的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七、考核
1.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聘任合同书》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聘用部门或学校对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
2.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聘用单位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由学校成立的相关组织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考核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考核的内容和核定,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2005~2006学年业绩津贴发放的实施意见》(校通字〔2006〕214号)附件的业绩点计算方法进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分类按《华东理工大学激励岗位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稿)》(校通字[2004]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华委字〔2006〕59号)、《华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辅助岗位人员星级考核办法(试行)》( 校通字〔2006〕13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4.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将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将通过年度考核等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
5.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符合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应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计为正常聘任年限;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八、新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 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到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实施岗位聘用时,我校在册的事业单位编制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
2. 现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和相应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单位或学科,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单位或学科,要严格控制各类岗位聘用数量,尤其是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 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充分留有余地,明确一定比例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设岗后聘任时,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4. 在2006年工资套改至本次岗位聘用期间,已退休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退休前的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性质,应严格按其申请岗位等级的任职条件,一次性参与本次岗位等级评定,经上海市社保同意接纳后,再行公布结果,待遇的兑现按社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已办理内部退岗休养(内退)的挂编专业技术人员,视作聘用在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其他挂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档案工资记载的工资类别和等级,视作聘用在相应类别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上。
九、组织实施
1. 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制度,事关学校的长远改革与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以教师队伍为主体,根据本实施方案,科学制订本单位和部门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分类管理,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
2.岗位设置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工作,确保学校的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根据所聘岗位及岗位等级确定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