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精神(国人部发〔2006〕70号、国人部发〔2006〕87号),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二级机构的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
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是指在我校专门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主要包括:
(一)校部机关党务、行政管理人员;
(二)校工青妇专职工作人员;
(三)学院(系)和学校直属、附属单位的专职党务、行政管理人员;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经批准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人员,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
(五)校产系统、后勤乙方等单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六)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七)管理人员(职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人员的,按照高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高教研究等业务部门,按教师系列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执行。
二、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我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实施应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符合高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逐步将我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三、管理岗位的设置
1.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的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目前我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
2. 管理岗位总量
管理岗位总量(职员职数)应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的15%~20%,首次设岗聘用按不超过学校编制总数的18%确定职员职数,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学校将以各单位编制数和领导职数为参考,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和服务范围,确定各单位的职员职数。
3. 结构比例
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办学层次,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有关规定,我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暂定为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的比例一般为1: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暂定为50%。
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进行职员的岗位设置,对不同的职能部门,可确立不同的职员结构比例。
根据我校目前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六级及以上的管理岗位中设置一定数量的非领导岗位(从事高层次专门性管理工作的与领导岗位同等级的普通职员岗位),相应职级的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的职数比例总体控制在2:1。
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经上级核准后确定。
本次设岗聘用的实施过程中,各聘用单位内的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人员结构比例。
四、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1. 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校级或者学院(系)、部(处)等二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七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2.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学院(系)、部(处)等二级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九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3. 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五、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高等学校职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职业道德,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热爱本职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我校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 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2.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九级及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
3. 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七级及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
各等级管理岗位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两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年度考核合格;
(2)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年度考核合格;
(3)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年度考核合格。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各二级单位(聘用部门)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说明书(见附件1),确定各个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六级及以上岗位职责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拟定。
六、岗位聘任
(一)聘任办法
1. 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文)和《华东理工大学全员工作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华委字〔1999〕第22号,校通字〔1999〕第71号),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逐级进行管理岗位的聘任工作。
2. 各学院(系)、部(处)须在学校已核定的党群、行政和事务管理的编制数内,制订管理岗位设置一览表,并在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实效的通知》(华委办〔2005〕1号,校办通〔2005〕5号)精神和现有聘任合同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职员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校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各单位编制数将会按照规定程序相应做出调整。
3. 各学院(系)、部(处)按照学校核准的管理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程序及要求,按岗择优聘用,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4.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精神,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经学校批准,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二)岗位聘期
1. 我校管理岗位的职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经学校批准,职员聘期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或无固定期限。
2. 各聘用部门应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临时或短期聘用方式。
3. 受聘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的任期和试用期按《关于华东理工大学新一轮干部聘任的实施意见》(华委字〔2006〕38号)执行。
(三)聘用组织和聘用程序
1. 聘用组织
按《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组织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校人〔2007〕52号)成立的聘任委员会等相关组织,负责管理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
2. 聘用程序
(1) 各聘用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公布部门内管理岗位设置一览表;
(2) 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布拟公开拟聘职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用办法;
(3) 应聘人员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申请表》(附件2);
(4) 各单位聘任小组负责受理岗位申请,确定拟聘人选;
(5) 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定;
(6) 签定工作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新的聘用合同(附件3),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校党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工作聘用事宜的通知》(校通字〔2006〕237号),我校管理岗位的受聘人员均在原聘用合同期限内,本次设岗聘任工作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填报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4)。
(五)职级晋升
1.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职员职级晋升的评聘工作,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同时进行。
2. 职员职级晋升的额度,原则上根据各级职员职级的岗位空缺情况决定。
3. 职员职级晋升的学历、任职年限、工作实绩、能力和水平等要求,在评聘时公布。
七、考核
1.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聘任合同书》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聘用部门或学校对受聘管理岗位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
2.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聘用单位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由学校成立的相关组织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将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将通过年度考核等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
4.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符合高一级职员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应聘高一级职员。
5. 聘任期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聘任高一级职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前聘任为高一级职员。
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计为正常聘任年限;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八、新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 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初步建立我校管理人员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通过岗位设置做到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实施岗位聘用时,在册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2. 担任校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各部门和学院(系)正副职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聘任工作程序和规定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华东理工大学新一轮干部聘任的实施意见》(华委字〔2006〕38号)执行。其中,对符合本方案实施范围和对象的管理人员,在本次岗位设置和聘任实施工作中,即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3. 岗位任职条件中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或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一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目标、并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岗位,经学校批准,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 本次实施工作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选定设岗系列,选定后不再变更。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岗位职级必须参加相应学科组的评审与聘任;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部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可保留工资级差,今后规范于职员职级制系列。
5. 除工作需要调动外的新进管理人员,以后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员岗位制度聘任相应岗位职级。
6. 因工作需要,已长期受聘在管理岗位的原工勤编制人员,在满足受聘岗位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现行干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其所签聘用合同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情况,淡化身份,以岗定薪。退休时,按上海市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组织实施
1. 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抓手,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和部门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 岗位设置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工作,确保学校的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在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受聘职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本方案由组织部 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