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9-30   动态浏览次数:7640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聘用合同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高业务素质的工勤人员队伍,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精神(国人部发〔200670号、国人部发〔200687),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事业单位编制工勤人员的实际情况,在以下单位和部门内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校级机关

附属单位

校级实验中心、校工程训练中心

后勤甲方

现有在编、且已签聘用合同的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本次岗位设置管理。

校产系统、后勤乙方中的属我校原事业单位编制且从事相应技术工种工作的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学校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应按照国家确定的工种分类并根据高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所设岗位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的满负荷工作量。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应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将采取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等多种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工勤技能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体系,逐步提高我校高技能人才的浓度,优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

1.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现有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

根据我校现状,本次设岗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总量设定为学校编制总数的12%13%。学校将通过实现社会化服务等途径,逐步减少一般性劳务工作岗位,到“十一五”期末,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总体控制目标为学校编制总数的10%以内。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基层单位或部门,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需达到其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 结构比例

我校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在工作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设置。

原则上同一部门为相同工种设置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均不超过1个。

本方案实施后,各聘用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加强培训等措施,使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提高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由普通工向技术工的转变、技术工向高技能人才的转变、单一型技能职工向复合型技能职工转变,不断优化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职责

1.普通工岗位(六级岗位)

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2.技术工岗位

1)五级岗位(初级工)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2)四级岗位(中级工)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岗位任务,并能注意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三级岗位(高级工)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作任务,并能指导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4)二级岗位(技师)

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的完成本工种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5)一级岗位(高级技师)

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入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并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

在上述各级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聘用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所设岗位的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每个工勤技能岗位具体的岗位职责。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我校工勤技能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能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技术等级证书满六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技术等级证书满六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符合岗位聘用要求的,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聘用单位和部门可根据所设工勤技能岗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各等级岗位所要求的技能水平方面的任职条件。

六、岗位聘任

(一)聘任办法

1. 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和华东理工大学有关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遵循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管理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工作。

2. 各单位(聘用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一览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核准后,按岗择优聘用,岗位聘用工作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岗位聘期

1. 我校工勤技能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经学校批准,聘期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或无固定期限。

2. 各单位(聘用部门)应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临时或短期的聘用方式。

(三)聘用组织和聘用程序

1. 聘用组织

按《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组织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校人〔200752号)成立的聘任委员会等相关组织,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

2. 聘用程序

1) 各聘用单位根据核准的编制数和工作需要,公布本单位或部门内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一览表及岗位说明书(附件1);

2) 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布拟公开招聘的工勤技能空缺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用办法;

3) 应聘人员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申请表》(附件2);

4) 各单位聘任小组负责受理岗位申请,确定拟聘人选;

5) 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定;

6) 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设岗聘任工作,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原聘用合同期限内的工勤技能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原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填报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3)。

(五)岗位补充

除教学科研特殊需要的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外,今后新补充的工勤技能人员仅限于已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空岗的技术工种,并须按聘任规定,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依法实行人才代理制度(劳务派遣),享受社会保障。一般性劳务工作的岗位补充,须实行社会化服务或社会用工。

七、考核

1.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聘任合同书》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由聘用部门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逐步完善符合工勤技能岗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

2.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由聘用单位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将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将通过年度考核等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状态。

4.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

5.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计为正常聘任年限;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6.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有关要求,我校工勤技能人员的晋级工作须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聘用单位编报计划,按岗聘用。对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八、新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 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在本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在岗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均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2. 因学校工作调整、校内聘用单位撤销或合并而从事与原工种不同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技术工,本次岗位聘任时,在聘期内可按2006年工资套改时的岗位等级,保留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工资。此类人员以及现从事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普通工,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积极参加聘用单位按工作需要组织的各种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竞聘上岗,进入相应等级的技术工岗位。

3. 因个人原因,工勤技能人员的原技术工种与现从事的技术工种不一致,或由技术工岗位改为普通工岗位,不再保留原聘任的岗位等级,应按现从事岗位的性质进行考核和重新聘任,并相应调整其岗位等级工资。

九、组织实施

1. 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抓手,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本次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2. 岗位设置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工作,确保学校的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岗位待遇。

十、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